襄價服規〔2014〕13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高新區統計物價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襄陽市物業協會,襄陽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鄂價房服〔2007〕107號)及《襄樊市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2012年12月14日市物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襄價服規〔2012〕214號),從2013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根據試行期間的實際情況及新修訂的《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鄂價工服規〔2013〕83號),現就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相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小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他服務項目以及別墅區、非住宅區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物業管理服務發展水平,制定本市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基準價和浮動幅度。
本通知制定的物業綜合服務費標準為基準價,具體收費標準可適當上下浮動。向上浮動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10%,向下浮動幅度由雙方協商約定。
前期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協議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相應等級政府指導價及浮動幅度內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已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與選聘或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相應等級政府指導價及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四、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價格舉報投訴電話等有關情況通過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進行公示。
五、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包括以下內容: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壓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電梯的運行及維護費用,消防、安全監控、智能化等設施的運行維護及檢測費用;
3、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服務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六、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一價清”制度。已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內容的公共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業主收取和分攤。
七、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等單位應當向*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八、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發生的能源費用、運行費用應分別計入其供應價格或另行分攤,其供應價格或分攤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九、未進行戶、表改造的小區,對總表與分表之間發生的損耗,在扣除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所包括的費用后,可按水、電量實際損耗額度在用戶間合理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可由物業服務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協商確定。不得擅自提高國家規定的水、電價格標準,不允許將水電損耗通過提高水電價格的方式來進行分攤。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對公共費用分攤有爭議的,可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審核,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再行分攤。
十、住宅小區內符合規劃標準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收取停車服務費。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需收取場地占用費的,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在優先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外來臨時停車位,其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業主停車按包月停車標準收費,不得按臨時停車標準收費。
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以及業主搬家、送貨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泊服務費。
十二、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與業主或裝修企業約定裝修保證金(押金)、垃圾清運、裝修工人出入證工本費等費用的具體標準。其中裝修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2000元、垃圾清運不得超過2元/㎡、裝修工人出入證工本費不得超過10元/個。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與裝修相關的費用。
十三、對低保對象的物業服務費,參照《襄樊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襄樊政發〔2004〕23號)相關規定給予優惠。
十四、對實行由專業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方式的物業小區,其收費標準可由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與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參照本通知的收費標準自行協商確定,并在合同中約定。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收費前必須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切實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十六、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物價和房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予以查處。
十七、本通知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十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物價局襄價服規〔2012〕214號、襄價服規〔2013〕168號文件及與本通知不符的其它規定,同時廢止。
十九、本通知施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十、本通知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